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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讲清楚婚姻中有父母参与的房产分割问题

作者:晓飞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阅读数:873人阅读

在我国子女结婚,父母们往往有很大的贡献,比如买房、买车、支付彩礼等。这篇文章主要是想分情况讨论一下父母对子女婚姻中出资卖房,后续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首先看第一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男女双方虽然居住在房屋,但因父母未给其子女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并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更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若离婚是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

第二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虽然该房屋是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但该房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该房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

第三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该房子由夫妻俩共同居住,后一方主动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举例说,a和b的房子是a父母全款购买的,后a在房产证上加上了b的名字,此时应视为a对b的赠与。该房产也就从a的婚前个人财产变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对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第四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子的首付,且产权是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婚后有夫妻俩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形下,父母付的首付应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是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实践中法院会判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至于后续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法院是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对房产进行分割的。

第五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且产权也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父母对其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若离婚,该房产是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分割的。

第六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双方买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举例来说,比如说 a的父母出资了20%与ab共同买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房产登记在a或者是b的名下,此时该父母出资的部分在无明确说明是给其子女的赠与外,一般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该房产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第七种情况,婚后一方父母部分或者全部出资买房,但已明确表示该笔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夫妻双方也认可,该笔出资是向父母的借款,此时该出资额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平均承担。

最后一种情况,第八种情况,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虽然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俩的赠与,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旦涉及离婚以后,双方父母很大程度上会表示说,其对房子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实践中也会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判定男女双方对该房子的份额占有,按这个份额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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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飞律师

晓飞律师执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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